作者简介:白重恩,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弗里曼讲席教授(Mansfield Freeman ChairProfessor)、院长,清华大学中国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唐燕华,供职于上海清算所研究与统计部;张琼,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15年第3期(总第69辑)。一个陌生的统计员上门说想了解我家的收入和支出,他一再跟我保证说我所有提供的信息都受法律保护,不会泄密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我相信他,也知道我有义务提供我的收入和支出数据支持国家的统计核算工作。可问题在于,有两个可能的原因意味着我跟他说的收入可能会失真:一是我想“藏富”,将我的收入打个折扣后告诉他,因为我之前为了少交些税跟税务部门申报的时候也少说了一些;二是我有些收入不像工资那样稳定,是以“惊喜”的方式来的,出于稳妥起见,我想我大概估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给他可能更合适一些。如逢年过节单位发了一些过节费;或者我出差公干时单位给了一部分补贴;或者因为今年努力工作见了成效,我获得了奖励;或者是我运气比较好,正好赶上今年单位创收工作做得不错,单位决定发放福利鼓励我们好好工作;还有像我女儿那样不定时地给她的朋友们提供一些投资咨询建议,因为她的推荐还算比较靠谱,她的朋友们赚钱的时候总不忘给她一些购物卡表示感谢……可是,谁知道这样的“好事”什么时候会摊上呢?摊上的时候是“大事”还是“小事”呢?我跟我的邻居老李聊过好几次我的这些顾虑:我担心我这样子“打个折扣”后上报的收入可能会误导那个前来调查登记的统计员,他搜集的数据据说最终是要为全国的收入差距和收入分配政策等提供参考的,这个可真不能马虎。可如果只是我这样做的话,反正全国那么多人,我的收入少说了一些好像也不是很要紧的一件事。老李听完我的顾虑后好像比我还迷茫。因为他说统计员问他家收入的时候,他也是这么想的。老李家的情况与我家相比更特殊一些,因为他家在我们小区有两套房子,一套自己住着,还有一套租给了别人。那个统计员说虽然老李那套自己住的房子没有交房租,但实际上应该算他家有两套房子出租的收入,然后他家的支出中要多出一部分相应的房租。这就好比老李自己租自己的房子住,所以他家的收入和支出中都要多出这一套房子的租金来。这样子算来,老李家的日常用品都是从他儿子开的那个超市拿的,他们平时都算到进货成本里去了(怪不得老李儿子总说他家超市不挣钱,所以没怎么交税),这样是不是也要把这些分别核算到他家的收入和支出当中去呢?还有老李和他老伴一起在家带孙子,他家倒不像我女儿一样需要请保姆照顾我那小外孙,那老李家的收入也要增加相当于请保姆的那部分,然后他家的支出中也要相应增加请保姆的支出么?像我家这样每年象征性地交点钱住着单位的房子,我家的收入和支出也要相应调整么?可是当年我工作的时候,正是因为单位有比较好的住房、公费医疗和退休福利,即便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比我那些去外企的同学低不少,我也选择留了下来。我们单位很多老同事也都是这样子的。我和老李虽然持了这么多年家,这一时半会儿还真不知道我们这两家一年到头的收入和开销到底算多少合适了。我们单位那个新来的学经济学的小王安慰我说,像我们这样打个折扣告诉统计员收入的做法是非常常见的,不仅在我们国家这样,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这样,只不过是程度和具体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而已。她还跟我说,其实统计员可以通过另外一个办法来推测我和老李家的真实的收入。如果全国人民都类似于我们这样子,还可以通过这个办法推测出来统计员调查得到的收入水平中“漏掉”了多少。小王的法子是这样的。她说不管我们的收入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来的,也不管我们是不是忘了一些零散所得的收入,我们拿到收入后就会相应地去花钱满足家里的一切开销。像我家这样不怎么花钱住着单位房子或者有比较好的单位医疗福利的,会因为少了买房子或者看病花钱的压力,日常开销方面会感觉宽裕一些;像老李儿子那样不用花钱请保姆的,他们家也会因为少了这份经济压力,把钱花在其他衣食旅游方面。总之,这些“看得见”“看不见”的钱,就是我们每家日常开销的起点。因为我们的生活习惯一般比较稳定,我们买东西的喜好也比较固定,这样的话我们每家的日常开销等消费行为就会在无形中“泄密”我们实际的收入水平。小王还说,像著名的“马斯洛需求”阶梯一样,我们的消费也是有优先次序的:通常而言我们有了收入之后总是会优先考虑填饱肚子,然后才是考虑服装,娱乐和旅游等方面的消费所需;我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之后食品消费支出虽然也会相应增加一些,但因为这是最基本的生活所需,我们会将更多的钱用于其他方面。当然,收入水平上升之后,一部分人可能会把更多的钱用于旅游。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消费支出构成中的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这个叫“恩格尔系数”)随着我们收入水平上升会下降(这个叫“恩格尔定律”),但像服装和旅游支出之类的消费支出所占比重则不一定。既然恩格尔定律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规则,而家庭的消费支出是可以比较准确地被记录的(统计员在我和老李家等被调查户中入住时非常详细地记录了我们每天的日常开支,而且据说统计员所采用的调查方式是借鉴英国等国家的非常好的一个做法,他们有比较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保障负责不同调查户的统计员所得到的消费数据是一致可比的;像我和老李这样的调查户也的确没什么动力去向统计员“瞒报”我们的消费支出),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基于恩格尔定律所暗含的恩格尔系数与收入之间的相关关系,每当观察到一个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为某个值时,相应地推测出这个家庭的真实收入水平(因为有了恩格尔系数和收入之间的一一对应的函数关系,知道恩格尔系数时可以通过解方程的方式把相对应的收入求解出来)。我觉得小王说的方法是个好方法,但我也有两个疑问。一是一千个家庭就可能有一千个不同的家庭特征,他们怎么会都满足一个统一的函数所表征的恩格尔系数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呢?二是如果所有人都像我和老李这样打个折扣跟统计员反映我们的收入,这个函数关系从哪里来呢?显然用别的国家的函数关系是不合适的,他们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和我们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呢。小王是这样子打消我的疑虑的。首先,的确不同家庭即便收入相同,他们的消费特征也可能不同,因此用一个统一的函数来推测单个家庭的收入有可能会推测错。但是如果统计员关心的是全国所有家庭的真实收入水平,只要这个函数关系对多数家庭而言是大致成立的,或者从平均的角度而言是合适的,估计全国的真实收入水平时就不是一件很糟糕的事情,因为或者多数的时候是较为准确的,或者有些“高估”有些“低估”,一全国平均,“高估”和“低估”的部分就相互抵消了。其次,虽然我和老李这些被调查户都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瞒报”或“少报”我们的收入,但我们背后有很多因素是存在差异的。譬如有些人的总收入中来自于工资部分的比重高一些,这部分收入比较稳定,所以这些人反映给统计员的收入离他们的真实收入水平近一些;另一些人的总收入中来自于经营所得或者投资理财所得部分的比重高一些,这部分收入比较不稳定,而且出于避税等考虑“少报”的可能性也大一些,这些人反映给统计员的收入可能离他们的真实收入水平比较远。但实际上,我们花钱购物的时候,压根就不会注意到我们的收入中哪部分钱来自于工资,哪部分钱是经营所得还是购买理财产品所得到的收益。这样的话,我们可以通过不同人群在不同收入类型上的“少报”可能性的不同来互相“揭示”相应的真实收入水平是多高。当然,小王也跟我强调了,这里仍然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假设,一是不同的家庭是否可比,这样才可以根据不同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相应的收入比重之间的关系来“互相”揭示其真实的收入水平;二是不同收入水乎和收入来源结构的家庭他们“瞒报”或“少报”收入时是否存在某个稳定的统计规律。按照小王的说法,第一个问题相对比较好解决,因为收入首先是影响我们消费决策最为重要的因素,所以虽然不同家庭的成员特征有差别、消费偏好有差异,但我们抓住了收入与消费关系这一主要矛盾,并且统计员可以在分析中引入一些指标来控制消费偏好差异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譬如山东人和四川人的饮食习惯不同,譬如我们今天和十年前的消费习惯存在差异,譬如有孩子的家庭和没有孩子的家庭的消费决策考虑重心可能有别,譬如年轻人和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以及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消费模式相去甚远等。至于第二个问题,小王说这里的确需要做一个假设,这个假设是我们在“瞒报”收入的时候不是无原则地“少报”的。“少报”收入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收益,如可以少交税,但也可能面临一定的成本,譬如“少报”收入被税务部门抓到的时候面临偷税漏税的惩罚:我们会在“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尽可能地选择一个对我们更有利的收入瞒报程度。此外,有些收入可能相对而言容易“少报”,譬如我们的“外快”;有些收入“瞒报”却不容易,譬如“工资”,因为这部分收入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我们所在单位的发放记录来核实。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总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结构不同的家庭的收入“瞒报”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并且,统计员们每年调查了全国几乎所有省份有代表性的几万户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他们可以将数据汇总在一起,基于统计方法给每个家庭匹配一个类似的家庭出来,然后可以根据这些相似家庭的特征来互相推测他们相应的真实的收入水平。小王说的这个方法听上去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我还有一个新的困惑:像我和老王这样“瞒报”的收入很严重么?如果我们这些调查户(其他国家的被调查家庭户类似)“少报”的收入并不多,那么统计员统计得到的收入与我们的真实收入相差并不大,这好像也不是一个太严重的问题。小王的回答是,从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来看,因为“瞒报”和“少报”的收入占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的比重并不低(在20%一30%左右);更严重的问题是,一般而言,越高收入的人群来自于发放记录良好的“工资”收入的可能性越低,这样可能导致统计员调查得到的数据中所反映的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偏离实际值较远,从而影响对国家收入平等程度的判断和相应的收入分配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对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而言更为重要:一方面是的确我们的收入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津贴”“补贴”“隐性福利”或“奖金”等方式发放的;另一方面我们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法律监管制度等都在不断完善中,收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可能比较普遍;而坚持“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是我们一以贯之的理念,在其中,了解真实的居民收入差距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呢。本文第一作者白重恩教授的代表作之一,欢迎关注、订购~~